日前,内蒙古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大专家评审费管理发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共十条,就专家评审费管理及发放工作公告如下:
1、严格落实专家评审费支付政策。
2、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报酬;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3、采购人应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专家评审费,不能将该成本转嫁给代理机构或提供商。
4、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应严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买卖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实行。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拖欠专家评审费,防止因成本支付问题致使项目延误或产生纠纷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政府采购项目包含:政府采购云平台委托中心项目、质疑论证会项目、涉密项目。
7、业务受理处负责告知采购人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需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政策,并让采购人现场告知评审专家。
8、采购评审处负责:
1.将结束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提交至成本管理软件。
2.每月十日、20近日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电子统计大全表和纸质单据签名交至办公室财务。
9、办公室财务负责:
1.核验专家上传系统发票。
2.核算专家按月累计个税。
3.于每月十日、20近日发放专家评审费。
10、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政策延伸
《公告》后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共六章四十七条,明确了评审专家选聘、抽取与用、履职、监督管理等内容。
《管理方法》明确,评审专家寻求方法分为正常的状态寻求、按期寻求和不按期寻求,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可按需选择寻求方法。评审专家库中有关专家数目不可以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职员,经审核选聘入库。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远程异地评审仍没办法满足评审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赞同,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管理方法》指出,评审专家应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能分工分段,不能仅对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部分内容评审打分,不能抄袭其他评审专家评审打分结果,不能代替其他评审专家评审打分。
《管理方法》强调,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状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提供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商贿赂或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